常州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常州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常州物協。英文名稱:CHA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ZP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常州市從事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企事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訴求,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倡導行業誠信自律,規范物業管理執業行為,營造良好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推動物業管理行業高質量發展、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常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常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關于本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相關部門進行行業調查和立法調研,參與有關行業改革、發展政策決策的論證和聽證,提出制定行業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規范行業行為,倡導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三)為政府、行業、會員之間溝通信息,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研,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
(四)根據行業發展和會員需要,組織行業培訓,為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服務等方面的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組織國內外學習考察活動,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創辦雜志、信息、簡報;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六)承接政府購買服務。
(七)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開展有利于促進本行業健康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發給會員證牌;
(三)會員入會審核批準一季度一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牌。
會員如果一年內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根據違章程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其暫停會員資格或者給予停止會員資格的處理。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停止會員資格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5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于總票數的1/2;差額選舉不低于總票數的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1/3。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熱愛物業管理行業,積極參與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從業履歷和信用記錄;
(四)能夠自覺履行理事義務。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三)決定內設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選舉和罷免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等額選舉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差額選舉根據排名先后確定。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應定期召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會長或者5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三)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四)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承辦政府委托事項的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條 會費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交會費5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監事單位每年交會費20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交會費100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交會費2000元。
會員應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按標準一次性交納本年度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通過后執行。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0年9月8日第七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常州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